2008/04/15

有關「具有危險性設備」

現行有關"具有危險性設備"是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內有說到…
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:
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,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,不得使用;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,非經再檢查合格,不得繼續使用。
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十二 條:
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,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:
一、鍋爐。
二、壓力容器。
三、高壓氣體特定設備。
四、高壓氣體容器。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。
以上為具有危險性設備在規則上的解釋,而在「所定一定容以上」就需查核有關規則:
1.鍋爐--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、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
2.壓力容器--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、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
3.高壓氣體特定設備--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、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
4.高壓氣體容器--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、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
http://www.iosh.gov.tw/frame.htm